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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醉駕入刑將近滿月 已判案例無一緩刑(圖)

來源:京華時報-- 2011-05-26 14:39:35 字號:TT

  昨日,石景山法院開審三名醉駕司機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某雙手捂面。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從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至今,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醉駕入刑”已施行近一個月。記者根據(jù)媒體公開報道,調(diào)查梳理全國各地20余個已經(jīng)判決的案件發(fā)現(xiàn),各地公檢法部門對醉駕案件普遍采用了“快偵快審快判”的方式。同時,在法院量刑上,檢測出的酒精含量多少,在量刑中發(fā)揮了很大作用。

  【特點1】

  快 醉駕案最快四天搞定

  各地法院普遍采用“快辦”機制,舞鋼檢方曾僅用3小時將案件訴至法院。

  在實施“醉駕入刑”后,醉駕案件作為刑事案件,一般要經(jīng)過三道程序。首先由公安部門負責偵查,偵查結(jié)束后由檢察部門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審理判決。

  記者發(fā)現(xiàn),各地法院對于醉駕案件普遍采用了“快辦”機制。

  青島膠南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于近日下發(fā)通知,對于醉駕案件,必須在一個月內(nèi)判決。而福建省惠安縣公檢法建立醉駕案件的快辦機制,首例醉駕案在8天內(nèi)從偵查到判決全部完成。

  到現(xiàn)在為止,偵審速度最快的醉駕案是河南省舞鋼市發(fā)生醉駕案,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到審理判決一共只有4天完成。舞鋼市檢察部門的承辦人員快速審查案卷,從閱卷、提審、制作法律文書只用了3個小時就將該案起訴至舞鋼市法院。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韓玉勝認為,因為醉駕案件本身的事實認定比較簡單,主要是依據(j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公安偵辦后,檢察人員審查酒精含量是否真實,偵查過程是否合法,這些都完成確定后進行起訴,整個過程都比較簡單。而對于法院來說,法院判決的事實依據(jù)也比較清楚,整個審理判決不需要太長時間。

  “快偵快審快判”是否會造成辦案質(zhì)量不高,韓玉勝對此表示,除非其他情節(jié)比較復雜的案件,需要更長的時間偵查和審理,一般在人力充足的情況下,醉駕案10天內(nèi)審結(jié)是正常的,不會影響辦案質(zhì)量。

  【特點2】

  準 酒精量多少主導量刑

  80至150mg/100ml拘役2到3個月,150至200mg/100ml拘役3到4個月。

  在20余例醉駕案件的量刑中,記者注意到,量刑最輕的是拘役兩個月,罰金2000元。量刑最重的當屬高曉松醉駕案,拘役6個月,罰款4000元。在所有案件中,量刑在拘役3至4個月之間最為普遍。

  浙江舟山首起醉駕案中,被告人酒后駕車被交警查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0mg/100ml,并無其他情節(jié),被處以拘役兩個月,罰金2000元。而高曉松案,由于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以及連撞情節(jié),最終被判拘役6個月。

  不過,記者發(fā)現(xiàn),在不同地區(qū)有些情節(jié)相似的案件在量刑上依然有出入。廣西柳州柳南區(qū)法院對一男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而該男子此前被儀器測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0mg/100ml??梢姴煌貐^(qū),類似案件的量刑仍有地區(qū)差異。

  對此,遼寧省沈陽市一位審理醉駕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在量刑上一般法院主要依據(jù)三個方面,一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二是酒后是否有其他情節(jié),三是認罪態(tài)度。其中,酒精含量在量刑上所占的比重較大。從目前各個地區(qū)的審理結(jié)果看,一般血液酒精含量為80至150mg/100ml,拘役2到3個月,150至200mg/100ml,拘役3到4個月,200mg/100ml以上,拘役5到6個月。除此之外,是否酒駕導致其他情節(jié),比如一般性肇事,這也是量刑考慮的重要參照。

  對于類似情節(jié)的案件在量刑上不盡相同,韓玉勝認為,因為各個地區(qū)的經(jīng)濟、法治狀況不同,量刑有偏差也屬于正常。舉一個例子,在東南沿海省份,涉案金額1000元和社會平均收入相比并不算高,而在西北地區(qū)就比較高,量刑也會有差別。韓玉勝強調(diào),各地區(qū)的量刑差別不應該過大。

  【特點3】

  狠 醉駕者均被判實體刑

  專家認為,刑法八剛剛實施,懲戒和教育性更加重要。未來,法院會考慮判緩刑。

  公安部近日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門對經(jīng)核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據(jù)公安部的統(tǒng)計,目前全國各地已有646件案件偵查終結(jié)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占案件總數(shù)32%。

  記者發(fā)現(xiàn),根據(jù)目前媒體的報道案例,所有從檢察院起訴至法院并最終宣判的案件全部判為實體刑,沒有一起被判緩刑。在實體刑中,最短刑期為2個月,最長為6個月。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勇輝和韓玉勝都認為,這是因為《刑法修正案(八)》剛剛出臺,出于震懾和教育的考慮,法院在量刑時未考慮緩刑。

  韓玉勝稱,對于一般刑事案件來說,拘役案件可以使用緩刑,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剛剛實施,它的懲戒和教育性更加重要。未來,對于醉駕案件,法院會考慮判緩刑。

  最新案例

  三司機同堂受審領(lǐng)刑不同

  石景山三醉駕案宣判,曾經(jīng)醉駕也將影響量刑

  本報訊 (記者陳博)昨日,3醉駕司機被石景山法院判處拘役數(shù)月不等。

  其中兩人是正常行駛中被交警攔查。高某2008年曾因酒駕被扣6分,5月2日晚被攔查,酒精含量高達131.2mg/100ml。王某在駕照過期情況下,5月5日遭遇攔查,酒精含量達96.4mg/100ml。經(jīng)查,王某曾因敲詐勒索罪判刑1年。

  第三位醉駕司機,61歲的劉某,則是5月3日晚和其他車輛剮蹭后被處警民警查獲。由于酒精含量達184.4mg/100ml,原本無責的劉某被認定付事故次要責任。

  法庭一審判決:劉某和高某判拘役3個月,罰金2000;王某被判拘役2個月,罰金2000。

  釋疑1 有前科會否影響量刑?

  本案3名被告各有不同情節(jié),法院如何量刑?

  主審法官表示,3案的判決結(jié)果綜合考量了3人的具體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石景山法院刑庭副庭長李婧介紹,3個案件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以及危害后果(比如是否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定罪要件,而當事人認罪態(tài)度、曾否因醉駕被處罰等情節(jié)也會影響量刑。盡管王某曾因敲詐勒索入獄,但危險駕駛罪是拘役刑,并不適用因累犯的重罰情節(jié)。

  釋疑2 公訴會否超刑拘期限?

  因危險駕駛罪是拘役刑,根據(jù)刑訴法,公安機關(guān)對犯罪嫌疑人的最長刑拘期限為7日,且不能報檢察院批捕。那么7天是否夠公安和檢方完成預審和公訴?

  石景山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張李麗介紹,3案的預審和公訴均符合相關(guān)法規(guī)。由于危險駕駛罪需在7天內(nèi)完成審查,公安和檢察院的工作自然相對緊張。檢察院為此安排了專門的辦案組辦理此案,同時,在3人剛被交警查獲后,檢察官就已提前介入。

  酒精超標排除“情節(jié)輕微”

  西城酒駕第一人獲刑,超過80mg/100ml無需再主觀評價

  本報訊 (記者劉洋 通訊員吳新華)記者昨天獲悉,西城醉酒駕駛第一人因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2個月、罰金1000。

  被攔查時,該男子酒精含量120.7mg/100ml。西城檢方認為,只要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就適用醉駕入刑,無需主觀評判是否“情節(jié)顯著輕微”。

  西城檢察院檢察官張治認為,劉某雖未對公共交通造成任何損失,但按照刑法八規(guī)定,具備醉駕的行為,且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于是對劉某依法提起公訴。

  釋疑1 情節(jié)輕微如何適用?

  劉某并未拒法抗法,也未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情形?西城區(qū)檢察院掛職副檢察長、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黎宏提出,“80mg/100ml的醉駕標準本身已是客觀標準,無需再被主觀評價,已將飲酒僅達50、60mg/100ml等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情形排除在外?!?/p>

  釋疑2 初犯能否網(wǎng)開一面?

  如果醉駕人主觀惡性并不大,首次醉駕便獲刑是否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西城檢方認為,現(xiàn)代社會人們具有同等的生命價值,飲酒人應避免以“自我”為事情的原點,應給予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更大的尊重。對醉駕行為用危險駕駛罪來處罰恰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

  全國部分醉駕案梳理

  ●5月9日

  北京房山法院對郭術(shù)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判決,判處拘役4個月,處罰金2000元。這是“醉駕入刑”后北京市判決的首例危險駕駛罪案件。郭術(shù)東于5月2日零時許,駕車撞上前方一輛等候放行的小客車尾部,致使小客車又與前方貨車相撞。酒精含量為153.2mg/100ml。

  ●5月5日

  河南舞鋼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決醉駕者侯某拘役4個月,罰金2000元,此為全國首例醉駕案。5月1日,侯某被民警檢查酒駕行為時查獲,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23.7mg/100ml,幾乎達到醉駕標準近3倍。同時,侯某持有駕照與準駕車型不符。

  ●5月8日

  浙江瑞安法院對被告人胡某醉酒駕駛案作出一審判決,拘役3個月罰金2000。5月1日下午,胡某駕車撞傷一輛三輪摩托車,5人不同程度受輕微傷。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1mg/100ml。

  ●5月11日

  廣東佛山高明區(qū)法院審理廣東首例醉駕入罪案,醉駕摩托車司機何某被判兩個月拘役,罰金1000元。5月2日晚8時許,何某酒后駕車與停放在路邊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酒精含量高達247.5mg/100ml。

  ●5月9日

  湖南郴州市北湖區(qū)法院判決三起醉駕案。高某、劉某、戴某于5月2日晚分別被交警查獲,酒精含量分別為230.89mg、93.04mg、151.13mg/100ml,分別判處拘役3個月罰3000、拘役1個月罰2000、拘役2個月罰2000。

  ●5月10日

  廣西首例醉酒駕駛案在柳州公開審理,陳戰(zhàn)輝以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兩月并罰款2000元。5月1日1時許,陳戰(zhàn)輝酒后駕駛一輛微型客車被交警查獲。抽血檢測,酒精含量高達220mg/100ml。

  ●5月6日

  云南判決首例醉駕案,駕校教練醉駕被判拘役3個月,罰金2000元。5月1日當晚9時許,昆明某駕校教練黃清紅酒后駕駛教練車在自家小區(qū)門口與李某駕駛的中華轎車發(fā)生擦碰。經(jīng)鑒定,酒精含量為255mg/100ml。

  ●5月17日

  四川綿陽“醉駕第一人”王新亮被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5月6日,王新亮無證酒后駕駛小客車行駛,被執(zhí)勤交警攔下,經(jīng)檢測,酒精含量高達159mg/100ml。

  ●5月17日

  著名音樂人高曉松醉酒駕車案在北京開庭審理,被判拘役6個月,罰款4000元。5月9日22時50分,著名音樂人高曉松飲酒后駕車與前車追尾,造成四車連撞,并致人輕傷。

  前瞻

  最高法指導案例應細化酒精含量

  近日,針對醉駕案件的審理,最高法表示將出臺指導性案例作為各地法院審理醉駕案件的參照。目前,全國各省高院正在報送發(fā)生在轄區(qū)內(nèi)的第一例和第二例案件上報最高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韓玉勝告訴記者,從目前各地關(guān)于醉駕案件的審判實踐看,最高法出臺指導性案例是非常必要的。因為目前已經(jīng)審判了的案件中,存在著不同地區(qū)在量刑上有較大出入的情況。

  “比如相似的案件,有的地區(qū)判拘役兩個月,有的地區(qū)卻判4個月,如果相差1個月在量刑上那屬于正常,但是兩個月就已經(jīng)有明顯的量刑差別了。”韓玉勝認為,最高法制定的指導性案例應根據(jù)不同血液酒精含量,不同的其他情節(jié)以及認罪態(tài)度制定細化的量刑案例參照。

  “這個參照應該越細越好,基層法院在判決時直接比對就可以了?!表n玉勝還表示,由于各個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情況不相同,最高法還可以要求各省高院在最高法指導性案例的基礎(chǔ)上制定本地區(qū)的案例,將指導性案例更加具體,方便基層法官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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