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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21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良成等偽造1.95億元貨幣案進(jìn)行公開宣判,一審以偽造貨幣罪判處張良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張良成與吳生有、林志明、吳俊發(fā)、吳彥銘(四人在廣州另案處理)多次商量建印刷廠制造假人民幣以牟取非法利益,并共同出資40萬元,由張良成負(fù)責(zé)選廠,采購印刷機(jī)械設(shè)備,聘請印刷工人等。由吳生有提供資金、印刷假人民幣的菲林片、紙張、特種油墨等。 2009年9月、10月,2010年4月張良成組織張俊林、楊滔等人3次共生產(chǎn)假人民幣1.95億元。張良成分紅得20余萬元,楊滔、張俊林分別獲取酬金10萬元。同時,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崔允智為張良成等印制假幣提供場地。(記者 陳文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