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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yè)潰壩案宣判 10余高管最長被判6年有期

來源:京華時報 2011-08-06 13:38:51

  據(jù)新華社電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5日對信宜紫金礦業(yè)尾礦庫潰壩特大事故系列刑事案進行一審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等罪名分別對信宜紫金礦業(yè)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等十多名高管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到6年不等。

  >>事故回放

  尾礦庫潰壩22人亡

  2010年9月21日,因臺風“凡亞比”引發(fā)強降雨導致信宜紫金礦業(yè)有限公司所

屬銀巖錫礦高旗嶺尾礦庫發(fā)生潰壩事故。信宜市錢排鎮(zhèn)達垌、雙合兩村死亡22人,房屋、道路、橋梁、農田、水利灌溉設施多處被毀,財物損失重大。

  事故發(fā)生后,廣東省委、省政府成立專家調查組,對潰壩原因進行調查分析認為,超設計標準強降雨是該起潰壩事故發(fā)生的誘因,排水井施工過程中擅自抬高進水口標高、礦山企業(yè)尾礦庫運行管理不規(guī)范,是導致洪水漫頂、尾礦庫潰壩的直接原因。尾礦庫設計方面也存在不盡合理的地方。

  >>公訴立案

  紫金十余高管被起訴

  信宜紫金礦業(yè)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分別被提起公訴。其中,原總經理王輝、原副總經理陳喜有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分管尾礦庫建設工作的原副總經理李永信、原總工程師夏倩和尾礦庫工程總監(jiān)理張立鵬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原財務經理游明祥涉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犯罪。7月19日到21日,信宜法院開庭審理了案件。

  王輝、陳喜有等6名被告人在管理公司生產、作業(yè)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降低了礦庫調洪能力。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使用未持有特種作業(yè)資格證的看壩工管理尾礦庫壩;沒有按照規(guī)定針對尾礦庫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演練;尾礦庫在汛期或臺風雨來臨前,沒有按規(guī)定全部打開排水井進水口的擋板,把水位降到最低,嚴重影響尾礦庫初期調洪能力,造成超蓄而降低尾礦庫防洪標準。

  >>法院量刑

  刑期一年半到六年不等

  法院認為,6名被告人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被告人在尾礦庫潰壩前及時通知當?shù)卣踩D移群眾,在潰壩后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并安排信宜紫金礦業(yè)有限公司及紫金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先后給災區(qū)捐款5100萬元,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這6名被告人中,作為公司總經理、尾礦庫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法院對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王輝,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陳喜有,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余四人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4年不等。

  李永信等3名被告人因擅自變更防洪施工,影響了工程排洪能力。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永信、夏倩、張立鵬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院根據(jù)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判處李永信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夏倩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張立鵬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

  此外,被告人游明祥為掩蓋行賄事實,故意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原始憑證,情節(jié)嚴重,鑒于有自首及悔罪等情節(jié),法院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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