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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稅局關于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解答 ????9月1日,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經(jīng)正式實施,為做好修改后個人所得稅法的落實,青島市地稅局通過青島地稅網(wǎng)站()、稅務公告等渠道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并在青島地稅網(wǎng)站舉辦了兩期在線訪談,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疑惑的問題進行了明確,廣大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可以登錄青島地稅網(wǎng)站查看有關答疑?,F(xiàn)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青島市地稅局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46號公告,自9月1日起,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每月每人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相應的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對于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稅法規(guī)定應當在次月的15日內申報繳入國庫,也就是說,8月份扣繳的稅款,應當在9月15日前申報繳納。對于9月份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在按照新的規(guī)定計算出個人所得稅后,應當在10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如果單位在9月1日后支付工資,仍然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和原來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對于多扣繳的稅款,可以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如果單位沒有將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單位應當重新計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單位已經(jīng)將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可由扣繳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