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意殺害王家飛姐弟2人并強奸王家飛的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因求婚遭拒后泄憤報復,強奸、殺害同村女青年王家飛,為滅口,又將王家飛年僅三歲的弟弟王家紅殺害。經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后,被害人親屬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2011年8月25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強奸罪所判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對李昌奎執(zhí)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