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wǎng)手機客戶端下載 | 青島天氣 | 更多網(wǎng)上媒體 | 疾病查詢 新聞中心> 新聞專題> 房產(chǎn)類> 房屋維修金 > 正文

拆遷安置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問題

來源:青島新聞網(wǎng) 2012-03-01 01:28:35

2012年2月29日以前(含本數(shù),下同)作出房屋征收(拆遷)決定的項目,在辦理安置房屋登記發(fā)證時,自愿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未交存的,以后應按照存量房的有關程序補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2012年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應當按照《辦法》有關規(guī)定交存。

-
相關鏈接

上一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其他有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