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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深愛這個“兒子”。為了孩子,劉偉(化名)辭掉低收入的工作,干起了收入較高的“高危工作”;除了拼命工作賺錢外,他每天都要花很多時間,陪伴和照顧孩子。 但是,最近一份親子鑒定讓他傷心欲絕,原來,養(yǎng)了五年的兒子竟然是別人的。 為此,劉偉一氣之下,趕走同居六年的女友并留下兒子,讓女友拿70萬元來換兒子。 近日,女友小月(化名)將劉偉告上法庭,起訴要求他“歸還兒子”。 育兒5年才知非親生 2012年3月14日下午,在集美法院的調解室內,小月和劉偉,這對曾經(jīng)同居了近6年的情侶進行了一次特殊的“移交”。劉偉要“移交”給小月的,是他曾經(jīng)的“兒子”小杰。 小杰并不是劉偉的親生兒子,每次提起這事,劉偉都憤憤不平。他說,小月從一開始就刻意隱瞞了這一事實。 劉偉將小杰的出生證明等證件,以及小杰出生時的臍帶一并交給了法官。內心對小月充滿怨恨的他,不愿意親手將這些材料交給小月。 劉偉強忍住淚水,最后一次將小杰緊緊地擁入懷中。此時,年幼的小杰還在嚷嚷,“我不要找媽媽,我想找奶奶,因為奶奶還住在醫(yī)院呢!” 移交孩子后,小月給了劉偉5萬元,作為補償。小月也沒有直接把錢遞給自己曾經(jīng)的男友,而是讓他妹妹幫忙收著。 交接過后,劉偉落淚了。這個過程,對劉偉來說顯然過于殘酷:他撫養(yǎng)孩子5年,卻在幾個月前才知道孩子并非自己親生的。 曾經(jīng)為孩子拼命工作 小月和劉偉同居已經(jīng)六年。兒子是在他們二人同居期間生的,目前孩子已經(jīng)5歲。 劉偉是一位外來工,六年前他回貴州老家探親。熱心的朋友把小月介紹給了他認識。盡管小月已經(jīng)有過一段婚戀史,是離過婚的女人,但是,兩人年紀相仿,劉偉最終接納了她?;楹?,小月也隨劉偉一起來到廈門打工。 2007年4月,兒子小杰出生。兒子的降臨,給這個家庭帶來了很多溫暖。劉偉對寶貝兒子小杰也是百般疼愛。為了給孩子創(chuàng)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劉偉甚至辭掉了原來工廠的工作,干起了一份需要接觸危險化學品的工作,因為,這份工作收入更高。 女方拿不出70萬賠償 但是,五個月前,劉偉發(fā)現(xiàn)小月經(jīng)常背著他偷偷發(fā)短信、打電話,而且內容多涉及小杰。 為此,兩人不斷發(fā)生爭吵,劉偉也對小杰是否是自己的親生兒子漸漸產(chǎn)生了懷疑。終于,在與小月一次激烈爭吵后,劉偉帶著小杰去做了親子鑒定。 2011年11月6日,親子鑒定書出爐,鑒定意見排除了劉偉與小杰的親生血緣關系。 拿到鑒定書后,劉偉一氣之下,將小月趕出家門。但是,他把孩子留了下來,對小月說:“想要小孩,可以,拿70萬元來換!” 然而,小月說,她只是一個打工的,收入微薄,實在拿不出70萬元的“巨款”。 法官調解女方補償5萬 據(jù)法官介紹,劉偉多次在和法官談話中強調說,他“老婆”沒了,兒子也沒了,現(xiàn)在已經(jīng)一無所有。但是,言語中他還是一直透露出對“兒子”的疼愛。 經(jīng)過法官多次協(xié)調,劉偉終于答應將兒子歸還給小月。法官又分別從法律及人情的角度進行分析,讓劉偉了解同居關系并不受法律保護,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無法得到支持。 同時,考慮到小月每個月的工資收入也不是很高,索賠應從實際情況出發(fā)。最終,劉偉答應以5萬元作為其撫養(yǎng)了小杰5年的補償款。 將孩子歸還給小月后,劉偉還向法官鞠躬,并表示法官說得對,應該向前看,過屬于自己的生活。 近日,小月也撤回起訴,并向法院送錦旗表示感謝。 新聞背后 母親不肯說出生父 一開始,被趕出家門的小月還不承認孩子不是劉偉的。即使在劉偉拿到親子鑒定書之后,她還一直堅持說:“孩子就是我們的。” 然而,她一次次地來到劉偉家交涉,可是每次都被劉偉趕出家門??吹绞聭B(tài)至此,已經(jīng)無法言和,小月只能讓劉偉把兒子還給自己。 但是,憤怒的劉偉仍然堅持索要高價的賠償款。為此,小月找過派出所,但她手上沒有兒子的證件,兒子的戶口落在劉偉家,她甚至沒法向民警說明自己就是孩子的親生母親。這樣的狀況讓民警也無能為力。 一個月后,不識字的小月只能讓他人代寫訴狀遞到法院,請求確認自己對兒子的撫養(yǎng)權。 法官想約劉偉到法院來面談,但劉偉一直以工作繁忙為由不愿相見,只答應抽空將親子鑒定書的復印件交給法官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拿到鑒定書后,法官又打通小月電話,并跟她解釋,如果小杰并不是劉偉的親生兒子,那小杰的撫養(yǎng)權肯定歸小月所有,無可爭議。這種情況下,起訴劉偉也就沒有意義。 這下,小月才承認小杰其實不是劉偉的親生兒子,但她不愿再透露更多信息,也不肯說出孩子生父是誰,只是一直哀求法官幫忙要回兒子。 專家說法 “錯養(yǎng)孩子”可以索賠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當事人未經(jīng)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本案中,兩人應屬于同居關系,在同居期間所生育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對于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考慮到小孩年幼,從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原則出發(fā),應由母親撫養(yǎng)為宜。 當然,由于親子鑒定書排除了劉偉與小杰的親生血緣關系。既然孩子不是親生的,自然就不需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 由于女方隱瞞了這一真相,存有一定過錯。因此,劉偉除了不需支付撫養(yǎng)費外,還可另案起訴向女方索賠,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失,還可以討回因為“沒有依據(jù)而撫養(yǎng)孩子”所產(chǎn)生的撫養(yǎng)費。(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小雨/文劉奎寧/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