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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青島市中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十個典型案例 一、原告K-2公司訴被告青島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是美國著名的運動品牌“”圖形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2010年9月被告生產的出口到韓國的羽絨防寒服被青島海關查扣,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了英文字母與數字組合的“K2”字樣,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 【審判】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帶有該“K2”標識的商品未進入我國商業(yè)流通領域,在國內相關公眾不能接觸到被控侵權商品的情況下,相關公眾不會對“K2”標識與原告的“ ”圖形商標產生誤認,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定牌加工案件,法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確立了相似商標的“國內混淆”標準,兼顧了商標權人和定牌加工企業(yè)兩個方面的利益,既為商標權人正確尋求救濟指明了方向,又維護了無過錯的生產加工企業(yè)的合法權益,為本土企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二、被告人阿邁爾?伊布拉西姆?薩利赫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案 【案情】被告人薩利赫(伊拉克國籍)從事汽車配件貿易多年,其未經“TOYOTA”、“NISSAN”、“MAZDA”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要求生產商張某某(另案處理)在汽車剎車片以及標簽上,使用與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后被告人又將剎車片進行銷售。案發(fā)后,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審判期間被告人主動繳納罰金。 【審判】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既與張某某共同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商品,依法應作為共同故意犯罪主犯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在涉案商品上同時使用了以上三個商標,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被告人屬自首,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而且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評析】本案是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以來我省首起由中院知產庭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三審合一”的審判模式使“TOYOTA”等國際知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全方位的司法保障,量刑時充分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考慮到被告人暫住浙江省,不僅緩刑考驗期的考察人難以確定,而且現其簽證期滿屬于非法居留的事實,所以,直接判決驅逐出境。當庭宣判后被告人服判(現已被驅逐出境),檢察機關也未提起抗訴。伊拉克駐華使館領事旁聽了庭審,對我國法院依法對國內外被告人給予平等懲罰的原則和態(tài)度給予認同。 三、原告(株)三元食品訴被告姜某某、被告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情】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原持有或申請了第1482305號“戶戶”等11個注冊商標。2006年8月,被告姜某某偽造董事會決議,陸續(xù)將上述11個商標低價轉讓給自己,并辦理了商標轉讓變更手續(xù)。被告姜某某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作為股東的權益和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兩被告之間達成的商標轉讓行為無效,并確認上述商標為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審判】青島中院一審認為,被告姜某某未經公司另一股東原告的同意,利用其實際控制被告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便利條件,擅自將其控制的公司重大資產商標低價轉讓至其名下,明顯存在惡意,該行為不是被告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損害了被告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和原告作為被告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東權益。故判決確認被告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姜某某轉讓商標的行為無效。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確權糾紛是知識產權案件中的重要類型,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在企業(yè)資產中價值的凸顯,以爭奪無形資產而引發(fā)的確權糾紛日益增多,本案就是其中具有典型意義的一例。在本案的審理中,法院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點,著重探求商標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時阻止了惡意轉讓商標的不當行為,維護了原商標權人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對于惡意轉讓企業(yè)無形資產的類似行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時,在本案中,法院基于當事人之間的親緣關系,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使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四、原告德克斯戶外用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孟州市某皮業(yè)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是一家著名跨國企業(yè),在中國注冊的“UGG”商標在業(yè)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分兩批申報出口了共計5900雙標有“UGG Grand Australia”標識的羊皮靴、羊皮鞋和羊皮拖鞋,被青島海關查扣,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審判]青島中院一審認為,被告盡管在其制造的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商標標識是“UGG Grand Australia”,但是被告在使用中刻意放大“UGG”而達到突出使用的目的,因此認定被告在與原告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評析] 在涉及定牌加工的案件中,“定牌加工”并不是生產加工企業(yè)免責的尚方寶劍,一方面,作為企業(yè)有責任對委托方是否擁有合法的商標權進行審查,另一方面,需要正確的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商標標識,而不能故意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標識,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對被告提出的定牌加工的抗辯未予支持,而是通過本案的裁判,清晰地厘定了定牌加工行為的合法范圍。 五、原告西門子產品生命周期管理軟件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某模具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是“UG NX”軟件的著作權人,UG NX是廣為人知的工業(yè)設計軟件,廣泛應用于航空航天、汽車、通用機械等高科技領域。原告認為被告經營場所內安裝了多套UG NX軟件,侵犯了原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審判]該案經青島中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評析] 本案原告是美國著名的軟件開發(fā)公司,本案在受理之初就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院加大調解力度,積極化解矛盾。通過本案的調解,被告以購買軟件的方式,實現了其盜版軟件的正版化,既彌補了原告的損失,又未影響被告的生產經營,是一起原被告雙贏的典型案例。 六、原告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某商業(yè)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于1967年在美國注冊成立,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原告獲得了第1170761號“NBA”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是在中國注冊的中外合作的大型超市公司,其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超市內銷售標有“NBA”字樣的運動鞋。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審判】青島中院一審認為,被告銷售的運動鞋上突出使用了NBA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能夠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所以被告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而且也嚴重誤導了相關消費者,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承擔30萬元的賠償責任。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評析】NBA是美國職業(yè)籃球協會(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首字母的簡稱,是國際知名品牌,在籃球運動服務和商品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的判決不僅有力地保護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中外企業(yè)知識產權權益平等保護的司法政策。另外,通過本案判決,對于近年來比較突出的消費者信賴的大型超市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起到了一定的打擊作用,有力地維護了相關消費者的利益。 七、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訴被告青島某進出口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系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公司,分別于1978年、1991年在中國注冊了“PUMA”和“美洲豹”圖形商標,并被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列入全國重點保護商標名錄。青島海關認定被告青島某進出口公司申報出口的棉質運動帽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審判】青島中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申報出口的運動帽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侵權產品已被海關沒收,被告的侵權行為已被制止,對原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評析】本案是一起侵犯國際知名品牌的商標侵權糾紛,涉及到知識產權案件所特有的法定賠償問題。在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及被告侵權獲利的情況下,法院考慮到原告的品牌及其“PUMA ”商標具有較高的國際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較大以及侵權商品數量巨大、侵權情節(jié)嚴重等因素,合理地確定了賠償數額,充分彌補了權利人的損失,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八、原告江蘇今世緣酒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吉林某葡萄酒公司等侵犯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于2001年在第33類的葡萄酒和白酒商品上注冊了“今生緣”文字商標。原告發(fā)現被告生產、銷售的葡萄酒上使用了與原告“今生緣”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528456元。 【審判】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吉林某葡萄酒公司生產銷售的該葡萄酒產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評析】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和司法保護水平的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手段更為多樣化和具有隱蔽性,現實中直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情形日益減少,而“搭品牌便車”的情形日趨增多。本案中,侵權產品上雖然標注了被告名稱、商標,亦同時使用了原告的“今生緣”注冊商標,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法院在判決過程中,考慮到原告“今生緣”商標并未在葡萄酒類產品上使用因而損失較小這一事實,依法適用法定賠償確定了合理的賠償數額。 九、原告廣東原創(chuàng)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某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系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中“喜羊羊”、“灰太狼”、“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被告青島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銷售、被告武漢某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日記本,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創(chuàng)作的《喜羊羊與灰太郎》中的卡通形象,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審判】本案經青島中院主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評析】本案是一起涉及對國產原創(chuàng)動漫形象著作權保護的典型案例。動漫產業(yè)在我國是一類新興的朝陽產業(yè),原告創(chuàng)作的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深受廣大小朋友的熟知和喜愛,本案對原告所享有的動畫片中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予以保護,有利于激發(fā)創(chuàng)作者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動漫文化產業(yè)的發(fā)展,為中國動漫走向國際、樹立中國動漫品牌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原告在雙方和解后撤訴,也充分體現了法院社會矛盾化解的司法職能。 十、上訴人青島某啤酒有限公司、劉某等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以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 【案情】上訴人青島某啤酒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生產的啤酒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青島啤酒”和“嶗山啤酒”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銷售主管以及生產、包裝的負責人共同實施了犯罪。原審被告人柳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 【審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單位青島某啤酒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銷售主管以及生產、包裝的負責人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柳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35萬元、分別判處劉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等不同的刑罰。被告人柳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依法沒收隨案移送的涉案物品。上訴人青島某啤酒有限公司、劉某等三人上訴稱,一審判決不應將生產設備沒收、且量刑過重。青島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青島啤酒品牌歷史悠久,在國際上也有較大影響力。近年來在全國范圍內屢次發(fā)生青島啤酒商標以及包裝裝潢被假冒的行為。本案的審判及時地打擊了犯罪,在維護我市企業(yè)的合法權利、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體現了法院的司法保護在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中的主導地位和實行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中的職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