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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2011年“4·25”惡意駕駛混凝土攪拌車撞人案罪犯李成剛驗明正身后,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經(jīng)最高法院復核確認,2011年4月25日10時許,李成剛駕車運送混凝土至長沙市某建筑工地,在卸貨過程中,李成剛因倒車不慎壓壞工地一臺斗車,與工地工人鄭某發(fā)生爭執(zhí)。鄭某將其駕駛的牌照為 最高法院認為,李成剛為泄私憤,在公共道路上以駕車肆意沖撞行人、車輛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性質(zhì)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應(yīng)依法嚴懲。原審判決和復核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核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李成剛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