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磊案昨二審 就組織黑社會及賣淫辯論
昨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膠州市對聶磊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故意傷害、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妨害公務、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窩藏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社會各界群眾及部分被告人親屬參加了旁聽。
庭審: 控辯雙方充分辯論
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主要圍繞一審判決認定的被告人聶磊有關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聶磊及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有異議的事實、證據(jù)部分進行了法庭審理。庭審中,控辯雙方就上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有爭議的部分,進行了充分辯論。
此外,按照有關規(guī)定,二審法院還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通過審閱案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了審理。
場外: 法院周邊戒備森嚴
昨天上午8時,記者來到膠州法院看到,法院四周仍然是“重兵”把守,法院四周道路和法院門口外圍50多米的地方全都拉上了警戒線,警戒線內(nèi)每隔幾米就會有一名民警執(zhí)勤,禁止無關人員靠前。記者注意到,膠州法院兩側主要道路在聶磊案庭審期間也實行全天候階段性交通管制,只開放了一側道路用來維持正常通行。
記者了解到,為了維持法院及周邊正常秩序,昨天,審判現(xiàn)場外圍共動用了10余輛警車和幾十名警力參與執(zhí)勤。
涉罪: 十罪加身惡行累累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起,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系,先后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yè)有限公司等開發(fā)房地產(chǎn),在青島市開辦紅星游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游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后,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范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shù)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nèi)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組織規(guī)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tǒng)稱“聶磊公司”。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為取得經(jīng)濟利益,先后成立全濠實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chǎn),大發(fā)橫財;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jīng)營夜總會獲利數(shù)千萬元。同時,開設地下賭場,謀取暴利;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
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xiàn)“聶磊公司”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fā)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jīng)濟補償?shù)仁侄?,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系,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jīng)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
新聞回顧 一審被判死刑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一審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還犯有其他罪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聶磊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并向省高院提出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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