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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障老百姓的餐桌安全,就要嚴懲那些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人……”昨日,記者從黃島區(qū)法院獲悉,李某、陳某、楊某等七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半不等,均緩期執(zhí)行。 ????養(yǎng)殖戶用“瘦肉精”喂豬 ????公安機關指控,2010年初,李某向他人提供“瘦肉精”賣家電話號碼,幫助購進六箱藥片狀(每箱180袋,每袋1000片)和兩桶粉末狀(每桶25包,每包1公斤)“瘦肉精”。同年,李某在明知購買“瘦肉精”的下線是生豬養(yǎng)殖戶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仍然出售給陳某兩箱360袋“瘦肉精”,趙某和李某某各1箱180袋,還將剩余部分出售給諸城和黃島的多個生豬養(yǎng)殖戶。 ????2010年初至2012年初,陳某還多次從其它渠道購得“瘦肉精”690袋。然后分數(shù)次將大部分“瘦肉精”轉賣給生豬養(yǎng)殖戶楊某、逄某等人,剩余“瘦肉精”攪拌于飼料中喂食自己家養(yǎng)殖的六只羊。楊某等養(yǎng)殖戶知道“瘦肉精”是禁止使用的,為提高豬肉的瘦肉率,賣個好價錢,存著一絲僥幸心理,將“瘦肉精”攪拌于飼料中喂食自己家中所養(yǎng)殖的豬。 ????法院審判七涉案人獲刑 ????“瘦肉精”學名稱鹽酸克侖特羅,既非獸藥,也非飼料添加劑,而是腎上腺類神經興奮劑。豬食用后在代謝過程中能夠促進蛋白質合成,加速脂肪的轉化和分解,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藥物。 ????黃島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李某、楊某等七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他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規(guī)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綜合被告人陳某、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認罪態(tài)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半不等,均緩期執(zhí)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將通過社區(qū)矯正。 ????危害食品安全將嚴懲 ????“因食品違法經營成本太低,導致一些不法商販容易被經濟利益蒙蔽心智,罔顧法紀、人命。食品安全事件頻發(fā),嚴重動搖人們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刑事制裁作為食品藥品監(jiān)督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在準確理解、嚴格適用法律的前提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依法嚴懲。”黃島區(qū)法院相關負責人說,法院希望通過這樣的判決結果,警示那些利欲熏心,不顧人們生命健康的食品生產銷售者,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記者劉海龍 通訊員 侯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