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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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11月23日訊 如何信息公開?看《慈善法》是怎么規(guī)定的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tǒng)計和發(fā)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tǒng)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并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fā)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平臺發(fā)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托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jù)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yōu)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托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七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jīng)審計。
第七十三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nèi)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nèi)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七十四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十五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guī)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