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青年報》日前報道,從2002年至今,湖北、浙江、河南三個省份先后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將一部分歸屬于地級市的經濟管理權和社會管理權賦予轄下的經濟強縣。事實上,這些“強縣”由于具有突出的經濟實力,在日常的經濟發(fā)展、行政運作中早已享有相當的“特權”。那么,為什么這些省一級政府
還要主動對“強縣”的權力再次“增容”?
通過分析我們可看出,這次“強縣擴權”運動具有非凡的體制突破意義。其核心意涵在于,通過在行政層面上確認和擴大經濟強縣的經濟管理權和社會管理權,帶動縣域經濟突破“市管縣”所形成的體制性障礙,加速駛入高速發(fā)展的快車道。可以說,這是地方政府對十六大報告和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關于“加快發(fā)展縣域經濟”的精神的積極響應。
目前我國大多數省市實行的“市管縣”體制,初衷在于以經濟發(fā)達城市為核心,帶動周邊農村地區(qū)的發(fā)展,形成城鄉(xiāng)一體化發(fā)展的區(qū)域經濟格局。這一體制在當時的經濟、政治條件下,對于促進改革開放初期行政區(qū)域和經濟區(qū)域的協(xié)調,推動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fā)展,特別是縣域經濟的異軍突起,“市管縣”體制早已失去當初的功效,反而成為束縛縣域經濟發(fā)展的體制性因素。其弊端主要表現在:(1)由于大部分的經濟、社會決策權歸地級市所有,縣級政府的公共行政創(chuàng)新精神受到壓抑,直接影響到縣級行政的效能;(2)“小馬拉大車”,一些經濟實力弱小的城市無法起到輻射、帶動周邊的作用,反而在與轄下經濟強縣的博弈中耗費了本就不多的公共行政資源;(3)管理層次過多造成行政成本和社會成本高企;(4)出現“市”對“縣”的“刮、卡、要”現象,使1994年分稅制實行后捉襟見肘的縣級財政雪上加霜。因而,取消“市管縣”體制,改為采用“省轄縣”體制已經成為理論界和行政管理者的主流觀點。
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標志著我國市場經濟建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時期。這一時期以突破阻礙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體制性因素為主要特征。眾所周知,市場經濟的要義之一就是市場決策權力的分散化,只有靠理性人分散的決策才能最終形成有利于社會經濟福利的行動結果。因此,為了與已經高度分散化的市場決策權力格局相一致,必須在公共行政層面上進行權力的重新分配,使公共行政權力“零距離”地接近自己的服務對象。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扁平化的行政結構,節(jié)省行政成本;才能將行政決策權力還給地方,以更好地針對當地情況,發(fā)展具有特色的縣域經濟,為我國的市場經濟發(fā)展增添新的活力和夯實小康社會的微觀基礎。應該說,“強縣擴權”正是適應新時期市場經濟和公共行政發(fā)展需求的應時之舉。
由此觀之,這次“強縣擴權”運動,不僅在一定意義上讓縣域經濟擺脫了“市管縣”體制的束縛,而且,從本質上來說,是一場市場力量的勝利。它的出現,為我國探索新時期地方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的有效模式吹響了體制改革的號角。本報特約評論員李丹陽(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