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級別的公務員,在“肥差”部門月收入竟然是“瘦差”部門三五倍。據(jù)最新一期《瞭望東方周刊》報道,北京市啟動了“陽光工資”改革,力求解決部門收入“兩極分化”問題,法院,稅務、工商等傳統(tǒng)“強勢”部門皆感到“秋涼”。如北京朝陽區(qū)法院的一名普通審判員,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經(jīng)過這次改革,收入“降了一半多
”。對此,一些法官表示很“氣憤”:法院工作特別繁重,如果一味按照行政級別定收入標準,那還不如找個清閑的機關過舒服日子。
一位普通法官,月收入何以拿到8000多元?據(jù)報道,法官除了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每辦一個案子都有加班費,還有月獎、季度獎、年中獎和年終獎。更重要的是,法院的收入主要來自訴訟費,訴訟標的越高,訴訟費就越多。由此可見,法院處理的案子越多,法官的收入也越高。
表面看,訴訟費收人多寡和法官收入掛起鉤來,體現(xiàn)了多勞多得。人們不禁要問,有收費許可的“肥水衙門”,可以為部門多勞人員發(fā)補貼,發(fā)獎金,那么,沒有收費許可的清水衙門,拿什么體現(xiàn)多勞多酬?還有,趨利乃人之本性,讓法官收入與訴訟費掛鉤,個別法官會不會置訴訟費于法律之上?前兩天就有媒體報道,某法院為不斷獲取訴訟費,按照建行意圖接連搞了52起假判決、假調解、假執(zhí)行。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晨光教授也認為,法官收入與訴訟費掛鉤,違背了司法宗旨。
更為關鍵的是,前面提到的所謂多勞多得觀念,很容易混淆人們對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正確辨識。我們認真看一下,法官所獲得的額外收入,與勞動關系大還是與權力關聯(lián)大?事實上,目前公務員收入的差異,與公務員本人勞動量沒有太大關系,決定因素是部門權力的深度和廣度。
可見,對于月收入達8000多元的法官,不“削峰”怎能行?不可否認,不同崗位的工作繁重程度和壓力是不同的,如果只是“一刀切”地處理公務員的收入問題,就很容易走回平均主義的老路。要解決這種差異,可以考慮通過崗位工資等形式解決,區(qū)分出不同級別的崗位,區(qū)分不同行業(yè)不同性質的崗位,劃分檔次,按級按崗確定收入水平,但中間差距幅度不宜過大,并要公開,絕對不能與部門創(chuàng)收掛鉤。
消除公務員收入的嚴重差別,已不單純是一個收入問題,更是事關黨風政風的政治問題。當然,部門收入差別的縮小,不可能一蹴而就。北京市正在進行的“削峰填谷”式探索,是一個好開端。(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