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向記者展示他的機動車行駛證,圖中白色的車就是在停車場丟失的福田貨車 |
|
丟車市民向停車場索賠4萬
市中院審理后未支持車主鄭先生的賠償要求,鄭先生昨提交再審申請書
將車停放在停車場,并交納了一天的停車費用,市民鄭先生一周后取車時,卻發(fā)現自己的白色福田貨車已不見蹤影。鄭先生無奈將負責停車場的遼源路治保會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購車款、購置稅等4萬余元,并由青島市公安局承擔連帶責任。
此案經市北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鄭先生和青島市公安局形成保管合同關系,要求被告青島市公安局賠償鄭先生損失4萬余元。青島市公安局隨后提起上訴,青島市中院審理認為,鄭先生與遼源路停車場之間是場地租賃合同關系,因此未支持鄭先生的賠償要求。昨天,鄭先生向市中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市中院將根據雙方提交的新證據確定是否再審。
事件回放
福田車“失蹤”
據做蔬菜批發(fā)生意的市民鄭先生介紹,他2003年10月16日將車號為魯VZ3399的白色福田貨車送到遼源路停車場看管,并按照看車處工作人員周某的要求,先交納了一天3元錢的看車費,并商定其它車費在提車時按時間支付。鄭先生交費后,周某給了鄭先生一張“山東省青島市停(看)車費專用定額發(fā)票”作為憑證。
昨天下午,鄭先生告訴記者,自己在2003年10月23日去提車時,卻發(fā)現車已不見蹤影,等他找到工作人員周某時,對方告訴他在2003年10月19日還在停車場看見這輛白色福田車,但此后就沒有印象了!拔业能嚊]保盜搶險!”鄭先生一聽立刻急了眼,趕緊跑到旁邊的遼源路派出所報案,并請來律師將遼源路治保會及青島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庭審焦點一
交一天錢看幾天車?
青島市公安局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鄭先生將車交由遼源路停車場看管,并只交付了一天的看車費3元,而鄭先生丟失車輛是在2003年10月23日,因此認為車輛丟失不在雙方保管關系內,鄭先生未交第一天之后的停車費,因此車丟了也不應由停車場承擔賠償責任。
但法院調查認為,鄭先生和停車場對停車期限沒有明確約定,雖然鄭先生只交納了一天的看車費,但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及日常生活中的交易習慣,鄭先生可隨時提車,并在提車時支付相關費用。鄭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停車場工作人員周某的調查筆錄也證明此事。
■庭審焦點二
是看車還是租地?
鄭先生將停車場告上法庭時,同時提交了停車場給自己的“山東省青島市停(看)車費專用定額發(fā)票”。記者昨日看到這張發(fā)票上除了寫明在2003年10月16日收取鄭先生3元錢,還蓋有青島市公安局的收款專用章。市北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憑借此證據,可證明鄭先生和被告之間形成保管合同關系。那么鄭先生的車輛在被保管期間丟失,停車場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鄭先生與遼源路停車場之間沒有明確約定停車場承擔保管義務,并且法院查明,遼源路停車場是非封閉的場所,鄭先生將車輛停放在此,車輛的實際控制權并未轉移到停車場。因停車場對車輛并無實際的控制權,因此停車場、青島市公安局與鄭先生之間構成場地租賃合同關系,而非保管合同關系,鄭先生也沒證據證明在場地租賃關系中,遼源路停車場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就是說,停車場只給鄭先生提供一塊停車的地方,并不負責看管車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因此撤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鄭先生的訴訟要求。段海鷹攝影報道
“收費看管,就得負責”
鄭先生:停車場的職責就是保管他人委托看管的車輛
接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鄭先生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將車停到停車場,對方也說幫我看車,難道車丟了讓我自己承擔?”昨天上午,鄭先生將再審申請書交至中院,要求對此案再次審理。
鄭先生:幫我看車就得負責
鄭先生告訴記者,他認為停車場的職責就是保管他人委托看管的車輛,停車場收取的費用就是看管車輛索取的酬金,因此車輛在看管期間丟失,停車場應該賠償自己的損失。
為證明自己的觀點,鄭先生拿出自己停車時得到的寫有“停(看)車費專用”字樣的發(fā)票,“這個‘看’字不就是看管的意思嗎?”鄭先生說。記者昨日注意到,目前停車場給停車人開具的發(fā)票上,已改為“青島市停(泊)車收費定額專用發(fā)票”字樣,不再有這個“看”字。
泊車公司:我們只提供泊位
記者昨日采訪了目前負責停車場管理的泊車分公司負責人,對方告訴記者,目前停車場只為停車人提供停車泊位,不負責看管,因此在停車期間發(fā)生的車輛丟失、車體被刮等情況,均不負責賠償。
委托代理人:停車場無權租地
但鄭先生的委托代理人何東風認為,停車場沒有權利將屬于國家的土地租賃給個人并且收費,而且停車場開具的發(fā)票上不能顯示租賃合同關系,并且鄭先生拿到的發(fā)票上有“停(看)車”字樣,停車場怎么能說不負責看管車輛,而且停車場工作人員周某在調查筆錄上也承認鄭先生是讓他“看管車輛”,并且收取的是“看車費”,也允許鄭先生在提車時交納“實際的看車費”。
市民觀點
觀點一:收錢就該負責
在海洋大學讀研究生的連先生:我認為將車停到有人管理的停車場,對方在收費后應該給予看護,如果發(fā)生車被刮、被盜的情況就應該賠償,哪有只收錢不看車的道理。
家住四方實驗小區(qū)的于女士:我認為鄭先生應該獲得賠償,車是在停車場里丟的,停車場又有人管理,那么管理者就應該承擔這個責任。
觀點二:購買保險最穩(wěn)妥
家住百通花園的張先生:車在停車場里丟失,看起來停車場應該賠償,但停車場里一般就一兩個看車人,讓他保證整個停車場的安全也不現實。我認為鄭先生當初應該購買盜搶險。
觀點三:多配人員看車
家住廣西路60號的劉先生:停車場應該對此事負責,但我認為一般停車收費是1.5元,停車場可以適當增加收費標準,然后配備更多的保安人員看管車輛。這樣再發(fā)生車輛丟失的情況,就應該賠償。
案例A:
車“破相”保險埋單
今年8月28日中午,市民閆先生將車停至臺東賓館附近的臨時停車泊位內。泊車管理員收取閆先生1.5元停車費后,給他開具了“青島市停(泊)車收費定額專用發(fā)票”。20分鐘后,閆先生返回時發(fā)現車“前臉”被人用石頭一類的硬物劃傷。
閆先生要求賠償,但泊車公司工作人員認為,按《青島停車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路邊的臨時停車泊位只提供停車位置,不負責看護車輛安全。閆先生又將此事投訴至工商部門,工商人員認為閆先生在停車時按規(guī)定交費,并拿到對方開具的發(fā)票,就應該視為一種合同關系,泊車管理員應盡到為車主看護車輛的義務。據記者了解,閆先生的損失最終由保險公司賠償。
案例B:
顧客車損酒樓賠償
2005年7月26日,湖南省寧鄉(xiāng)縣人劉智勇等6人駕兩輛汽車到寧鄉(xiāng)縣城藍月亮酒樓就餐,并按停車場管理人員安排停放車輛,當劉智勇等人吃完飯準備離開時,卻發(fā)現其中一輛桑塔納車后左側門玻璃被砸。9月5日,劉智勇等將酒店訴至法院,稱車玻璃被砸后,車內公文包被盜,內有現金3000元、單位公章及客戶資料等。
11月1日,湖南省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財產損失索賠案。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到被告飯店就餐,有收據證實,雙方已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原告按照被告停車場管理員的安排停放車輛,屬于酒店提供服務的延伸范圍。因被告方的疏忽,致使原告的汽車玻璃被砸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安裝玻璃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賠償現金丟失損失和合同不能簽訂的間接損失的請求,因為原告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判令藍月亮酒樓賠償原告轎車玻璃的經濟損失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