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
行規(guī)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guī)定》已經中央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zhí)行。中共中央辦公廳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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