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作用和意義 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項輔助措施,它的目的在于用經濟手段懲治腐敗者,鼓勵廉潔奉公者。它是一種長效機制,對預防腐敗的發(fā)生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在加強公務員廉政建設,幫助公務員樹立清正廉潔意識,正確履行公務 (一)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對公務員履行職責具有約束力 公務員以清正廉潔為本,拒腐防變是其應該具有的最起碼的素質。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是公務員履行職責及廉潔奉公的一種責任承諾形式,對公務員廉潔奉公起到警鐘長鳴的效果。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要提高工作效率,保持廉潔奉公,就是要在人民群眾的心目中樹立公務員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的形象,通過實施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提醒每位公務員事事處處要嚴格要求自己,約束自己,要慎權,從思想上筑牢防止權力濫用的銅墻鐵壁。 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意義在于公務員個人支付基金的同時,從主觀意識上給每位公務員一個警示和提醒,使每位公務員心中事事處處都要想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要為人民掌好權,要嚴于律己,要自警、自省、自尊、自愛,要管住自己的腿,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該拿的堅決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該吃的堅決不吃。 (二)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可減少公務員違紀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建立“勤政廉政基金”的目的和功效類似出示“黃牌”發(fā)出警告。 防微杜漸,防止腐敗犯罪于未然,正是“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精髓要旨所在。實踐證明,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可以減少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發(fā)生,2004年4月30日《東方新報》刊登的《湖南瀏陽反腐嘗試廉政保證金,用經濟手段治腐敗》一文中指出:“2001年,時任瀏陽市委書記在一個反腐專題會議上曾以極其憂慮的表情指出當前腐敗形勢的嚴峻。在塵封的材料中記者找到了瀏陽市紀委、監(jiān)察局的存檔文件。文件表明,從1987年至2001年,市紀委監(jiān)察局共立案查處黨員干部1442人,平均每年達到96人。其中1997年至2001年,平均每年增至175人。這意味這在人口只有130多萬人的瀏陽市平均每兩天至少有一個干部被查處。在2001年全市共立案查處違紀案件185起,其中涉及副科級以上大要案29起,涉及科級干部40人。2002年,全市共立案查處違紀違法案件186件,其中3萬元以上的大案15起,涉及科局級以上領導干部17人,收繳違紀金額250多萬元,移送司法機關3人,處分黨員109人,給予政紀處分25人。而加入廉政保證金制度的16家市直單位,目前因經濟問題僅有王懷清1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3]由此可見,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是防范和制約公務員腐敗的一種比較有效手段,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實施,從制度上約束了少數公務員不廉潔的行為,遏止公務員不廉政行為發(fā)生,增強了廣大公務員廉潔自律意識,勤政廉政基金制度還在于用制度管人,構筑一道反腐倡廉的新防線,是保證公務員公正、高效、廉潔執(zhí)法的有效措施。 三、建立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可行性 (一)借鑒新加坡、香港地區(qū)的反腐經驗,建立在反腐倡廉框架內的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 新加坡、香港地區(qū)在反腐倡廉上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是與其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不可分割的。一是他們建立了查處和防范貪污的強有力的專門廉政機構,賦予其廣泛的反貪權力。二是通過制定完善且嚴厲的廉政法規(guī)來懲治杜絕腐敗。三是實行“高薪養(yǎng)廉”,為反腐倡廉提供有力經濟支持。新加坡是亞洲地區(qū)施行廉政保障制度最成功的國家,其廉政制度得到切實遵循,因為廉潔者為廉潔而得到實惠,他們內心就有動力去保持自己行為的廉潔性,并自覺地抵制各種腐敗行為的誘惑和侵蝕。通過建立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可以給予保持廉潔奉公的公務員較高的物質獎勵,達到運用經濟手段去促進公務員保持廉潔。為此,當前學習借鑒新加坡、香港地區(qū)的反腐經驗,建立反腐倡廉框架內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是可行的,是很有必要的。 (二)當前試行勤政廉政基金條件基本成熟 中共中央2005年1月3日頒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的第21條規(guī)定:“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建立獎懲機制,實行獎優(yōu)罰劣?!盵4]6372005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第五部分第三點提出:“積極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廉政保證金制度是人民法院探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必須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必須堅持保證金個人交納和單位配套相結合的原則,必須認真考核、獎懲兌現。各級法院應當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并積極試行,促進法官‘不必為’保障機制的形成,激勵法官公正、廉潔地行使權力。”[4]644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月9日下發(fā)《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和<若干意見>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機制實施細則》第52條提出:繼續(xù)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一些法院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實踐證明,這一制度對強化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廉潔意識、防止違紀違法問題的發(fā)生具有積極作用。有條件的法院,在征得黨委、政府同意后,應繼續(xù)試行,并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由此可見,作為公務員的法官,其實行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條件是成熟的,也為當前試行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提供依據。近年來,各級黨委加大了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采取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jiān)督、嚴查違法違紀案件,積極探索懲戒與激勵機制相結合,紀律要求和經濟獎勵掛鉤,取得明顯成效,不少單位多年來無違法違紀案件發(fā)生。為此,當前在加強反腐倡廉工作中推行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條件是成熟的,也是可行的。 推行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最先在湖南省瀏陽市政府機關部門推行,隨后有南京市公安局、成都市國稅局、北京市門頭溝地稅局、潤州法院等單位部門相繼推出,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鞍山市中級法院、南京市中級法院也出臺“勤政廉政基金獎勵辦法”,廣東省深圳市也試行廉政公積金制度。建立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大大推進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廣大公務員的自律性明顯加強,自我約束力、嚴于律已自覺性提高,也有效減少了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發(fā)生。
四、實行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建議 2004年4月7日,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紀檢監(jiān)察工作會議上指出:“加大力度,推進法院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懲防結合,努力完成反腐倡廉的各項任務。要繼續(xù)抓好已有制度的落實和制度的創(chuàng)新。要加大加快制度創(chuàng)新的力度和步伐,比如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試點廉政保證金制度,探索懲戒與激勵機制并舉,紀律約束與經濟獎懲掛鉤,從制度層面上不斷加強和完善法院廉政建設的新思路和新做法。”[5]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清正廉潔、奉公守法、品德高尚的公務員隊伍,全面完成黨和人民賦予公務員的光榮任務,必須要抓好公務員的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項規(guī)定的落實。 (一)提高對實行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認識 加強公務員隊伍廉政建設,實行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統(tǒng)一思想認識是基礎,而提高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思想認識尤其重要。首先是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要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實行公務員勤政廉政制度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項輔助措施,能從制度上約束少數公務員不廉潔的行為,對預防腐敗的發(fā)生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其次,要切實加強公務員的思想教育,防微杜漸,努力提高公務員對實行勤政廉政基金制度認識。大部分公務員對建立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是贊同的,認為此制度對公務員廉潔執(zhí)法具有約束力,也是對公務員一種保護手段,但仍有部分公務員對實行勤政廉政基金制度認識不足,認為對權力的管制和監(jiān)督是確保廉政的關鍵,而勤政廉政基金的金額比較少,對極少數腐敗分子起不到威懾作用。為此要認真組織廣大公務員學習已實行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單位的好經驗,采取典型引路的教育方法和研討會、專題講座等形式,通過教育提高廣大公務員加深對建立勤政廉政基金制度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使廣大公務員自覺地、積極地加入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建設的行列。實踐證明,只有各單位、各部門領導干部提高對實行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認識,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廣大公務員的思想認識,才能正確理解及認識實行公務員勤政廉政制度的作用和意義。 (二)制定符合公務員實際的勤政廉政基金制度 制定和建立符合公務員實際的勤政廉政基金制度,是執(zhí)行好該制度的前提和基礎,如建立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后執(zhí)行有困難,或執(zhí)行的效果不明顯,說明這個制度不夠實際,不夠現實,無針對性,雖然建立了制度等于虛設,等于無制度。因此要建立有針對性的具有可操作性及可行性的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必須要摸清本單位公務員隊伍現狀,要根據公務員的不同崗位,不同行政職務,以及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所肩負起的責任大小和所承擔的工作責任等,確定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則,根據公務員不同職責及肩負的廉政責任,確定繳納比例、繳交形式、扣罰的程序方法、扣罰的比例以及監(jiān)督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制度落實的措施。同時對繳納勤政廉政基金和扣罰基金的基本情況要實行公開公布制度,增加執(zhí)行勤政廉政基金制度工作的透明度,以取信于廣大公務員,取信于廣大干部黨員。 (三)從實際出發(fā),確定勤政廉政基金個人繳納和單位劃拔數額標準 按照公務員不同職責及所擔負的責任,具體區(qū)分公務員每月個人繳納勤政廉政基金數額標準。如果規(guī)定每位公務員一律每月從自己工資、福利中預付100元作為個人繳納勤政廉政基金金額,這是不科學的,不實際的。因為公務員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所擔負的政治責任是不同的,如單位一把手要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他是單位第一責任人,擔任部門負責人的公務員要對本部門所有人員黨風廉政建設負責,一般沒有行政職務的公務員只是對自己負責任。因此,要按照不同的崗位、不同的行政職務,不同的責任要求確定公務員個人繳納的金額標準,應掌握政治責任越大,預付的金額越高的原則。 按照我國現行公務員狀況,實行全省或全國統(tǒng)一標準是不可行的,因為各地公務員收入不一。公務員個人交付保證金以不影響正常生活為前提,以保障公務員平時生活費用為原則,在一個地區(qū)統(tǒng)一公務員交付勤政廉政基金標準金額確有困難的,應按公務員所在基層單位的實際情況統(tǒng)一公務員交付基金標準,可掌握以下幾種不同崗位職責公務員個人交付基金金額標準。(1)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和行政一把手按每月工資總額12%交付,單位副職、黨委和黨組成員按月工資總額10%交付。(2)單位中的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按每月工資總額8%交付,部門副職按每月工資總額6%交付。(3)沒有行政職務的公務員每月按工資總額5%交付。按照上述不同行政級別的公務員交付個人基金為:擔任一般行政干部的公務員每月交付100~150元,擔任部門負責人的公務員每月交付200元左右,擔任單位領導的公務員每月交付300元左右,這樣是不影響公務員平時生活開支的,是可以承擔的。在確定公務員個人繳納勤政廉政基金金額的同時,公務員個人所在單位要從辦公經費、福利經費中拔出與公務員個人繳納的基金相等的金額作為獎勵金。每位公務員個人設立勤政廉政基金專項帳號,這個帳號應由該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專管,指定專人負責,該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主要領導以及黨委(黨組)書記、主管紀檢監(jiān)察工作的黨組成員要定期進行檢查,防止該專項經費被挪用或被占用。 對公務員在任職期內沒有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將該公務員的勤政廉政基金連本帶息全部歸還該公務員本人,以獎勵公務員的廉潔奉公行為。公務員勤政廉政基金一般不采取年終領取,因我國法律規(guī)定,政府每五年進行一次換屆,為此可采取五年進行一次結算,公務員自繳勤政廉政基金后,在五年內沒有違反黨風廉政責任制規(guī)定,沒有被通報批評或沒有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可在第六年初全額領取五年期間的全部勤政廉政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