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光2006年給租賃商鋪的下崗職工寫的“保證書” 一審判決租賃協議無效 承租人認為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訴后,濮陽市中院裁定發(fā)回重審 2008年2月14日,范縣糧食局向范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2006年,范縣糧食局與張魯軍簽訂老城區(qū)第一糧店租賃協議后,經確認,該租賃協議存在諸多問題,一是60間房屋租賃20年,平均每間月租金僅3.125元,嚴重損害國家 當年3月和7月,范縣法院兩度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簽約人張魯軍辯稱,租賃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于合同效力問題,國資委規(guī)章不屬于影響合同效力的行政法規(guī),第一糧店雖是獨立企業(yè)法人,但10年未年檢登記,已喪失核準登記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縣糧食局是第一糧店的主管單位,具有簽訂租賃合同的資格。另外,租賃后,已根據租賃協議約定將房屋轉租給了第三人劉某,劉某按照約定對房屋進行維修和改造。 經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承認第一糧店是獨立企業(yè)法人,該企業(yè)未參加年檢,并不是企業(yè)法人的終止,屬于企業(yè)歇業(yè),其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縣糧食局無權與張魯軍簽訂房屋租賃協議,該協議損害了第一糧店的合法利益,應認定無效。同時,縣糧食局收取張魯軍的5萬元租賃保證金應全額退還。 此判決下達后,張魯軍不服,上訴至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年年底,濮陽市中院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發(fā)回重審的裁定書。 重審判決追加兩萬租金 認為租賃協議有效,但租賃費與當前實際租賃價格相比明顯偏低 去年4月27日,范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經審理認為,范縣糧食局是第一糧店的主管單位,第一糧店自1997年至今未參加年檢,屬于歇業(yè)企業(yè),范縣工商管理部門已撤銷其營業(yè)資格。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縣糧食局成立老城區(qū)歇業(yè)單位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第一糧店等5家下屬歇業(yè)企業(yè)的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對第一糧店具有管理權限。與張魯軍簽訂的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應為有效合同。 同時,法院認為,從目前經濟發(fā)展水平情況看,該租賃協議中的租賃費與當前實際租賃價格相比明顯偏低,綜合分析所舉證據,根據現在市場房屋租賃情況,在原租賃費用基礎上再增加2萬元于理相通。 今年9月26日,范縣法院判決租賃協議為有效合同,張魯軍在判決生效30日內支付范縣糧食局租賃費2萬元。 “糧食局未要求追加租賃費,唯一的要求是宣布這一租賃協議無效。”對此判決,范縣政府及縣糧食局有關人員均表示不解。 11月16日,范縣糧食局上訴至濮陽市中院,以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對本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再次要求撤銷租賃協議。 時任局長獨攬租金談判? 經摸底,糧食局另有一處4層辦公樓也被以相同手法出租40年 11月19日上午,在范縣糧食局,當年曾參與租賃協議研究的副局長馮再華稱,這兩份租賃協議雖是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他對張魯軍如何介入、租金談判等情況一概不知,均由時任局長一人出面主持。 據介紹,當時租賃的主要目的是第一糧店樓房年久失修,租賃經營的下崗職工多次要求糧食局出錢維修,糧食局無力維修,決定以租賃方式,讓承租戶出資對樓房進行維護和改造,同時確保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糧食局下崗職工等。 “一次性簽訂兩份各20年的租賃協議,且價格較低,這和變相賣掉無任何區(qū)別?!辈稍L中,糧食局一名職工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并稱簽訂協議過程中可能有貓膩。 11月20日,現任范縣糧食局局長李偉賢致電本報,稱經摸底調查,2005年5月30日,糧食局在老城區(qū)的4層辦公樓也被時任局長的王旭光采取同樣辦法租賃他人,兩份租賃協議也都是20年,前20年租金為20萬元,后20年為7萬元。因無人過問,仍屬國有資產的辦公樓已按協議租給他人達5年之久。 采訪中,張魯軍的代理律師劉義廣稱,此案中,第一糧店營業(yè)執(zhí)照已被工商部門吊銷,法人資格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并喪失,而縣糧食局成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小組不具備法人資格,縣糧食局作為主管單位具備簽訂租賃協議資格。同時,協議簽訂后,租賃人按協議足額交納了保證金。此外,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只是內部管理規(guī)定,并非法律法規(guī),至于糧食局未向國資管理部門報批與備案等,租賃人無權干涉,其過錯不在租賃人,既然簽約,應視為已向國資部門報批。目前,因租賃的房屋一直未到手,租賃人損失較大。 國資監(jiān)管被指“懸空” 地方財政官員稱國資監(jiān)管辦法幾成一紙空文 “類似的縣級企業(yè)性質的國有資產監(jiān)管因管理機制原因,已基本陷入‘懸空式’監(jiān)管,資產流失極為嚴重?!痹诜犊h財政局,主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孫道光稱,縣級國資管理部門被取消后,國有資產管理并入財政部門,但財政部門僅能對行政事業(yè)單位進行有效監(jiān)管,對企業(yè)性質的國有資產監(jiān)管主體缺失,陷入一種“懸空式”監(jiān)管模式,個別企業(yè)任意處置資產,且未按程序進行評估、報批、備案等,從而使國有資產貶值,個人從中牟利。 范縣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一工作人員稱,10年前,縣政府及行政事業(yè)單位遷入新城區(qū)時,曾明文規(guī)定老城區(qū)國有資產租賃期不得超過5年,超過者一律向國資管理部門備案,但執(zhí)行者寥寥無幾。多數企業(yè)國有資產閑置后,由原單位自行處理,或長期租賃,或變相賣掉的租賃,因無國有資產專業(yè)管理機構,無法及時查處和糾正。2007年9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開始施行。今年上半年,范縣紀委、財政、審計、土地等部門曾決定聯合盤點縣城老城區(qū)的國有資產,目前正在摸底調查階段。 “說白了,企業(yè)國有資產有制度,但無人遵守,個別企業(yè)法人或主要部門領導甚至連國有資產監(jiān)管條款都不知道,國資監(jiān)管辦法簡直成了一紙空文?!睂O道光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