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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強奸、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犯陳偉軍于22日下午在麗水市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法院審理認定,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13日期間,被告人陳偉軍為滿足其淫欲,以年幼的初中女生為目標,利用初中女生年幼、單純、心智發(fā)育不全等身心弱點,采用錢財引誘、暴力威脅等手段,通過被告人呂某某誘帶女同學等方式在其所駕駛的轎車內(nèi)、歌廳、賓館、地下車庫等地,強奸麗水一中學在讀初中女生累計14人(其中幼女9人)。 2009年9月22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偉軍強奸、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陳偉軍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宣判后,陳偉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開庭審理,2010年12月22日依法作出裁定,駁回陳偉軍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被告人陳偉軍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未成年少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以暴力或錢財利誘等手段奸淫幼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陳偉軍以暴力手段猥褻婦女、猥褻幼女,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強制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應依法數(shù)罪并罰。陳偉軍利用未成年少女、幼女無知,心智尚未成熟等弱點,強奸少女、幼女多人,其中奸淫幼女達9人16次,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和損害少女、幼女的身心健康,情節(jié)特別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2日下午宣告上述裁定后,對陳偉軍執(zhí)行了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