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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女幫同學強奸女室友 家長欲300元私了

來源:三秦都市報 2011-11-24 07:28:09

  本報咸陽訊(陳丹紅 記者 陳奮翔)曾一同在外地打工的室友來自家做客,17歲少女卻和兩名社會待業(yè)青年以暴力、脅迫致使室友被強奸。11月14日,乾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強奸案,17歲的花季少女李芳(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名社會待業(yè)青年王明(17歲,化名)及張強(17歲,化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六個月。

  5月21日晚,王明、張強兩人在街上無聊閑逛,商量找個女孩出來吃飯、玩耍。張強想起前一天在街上遇見的小學同學李芳,就給其打電話約出來吃飯,正好李芳外地打工的室友吳花在李芳家做客,于是李芳與吳花一起來赴約。

  四人找了個飯館吃完飯后,王明與張強以時間太晚為由,在街邊旅店開了兩間房間,要求與李芳發(fā)生性關系,被李芳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后,李芳告訴他們可以去找吳花,并由李芳去做說客,以做男女朋友為借口,去說服吳花陪王明、張強。被吳花拒絕后,李芳覺得很沒面子便唆使王明、張強說:“你們兩個大男人一個女人都搞不定,還要我去說,你們想怎樣就怎樣,她吳花吃我家、住我家,我去說還不給面子,你們想怎樣就怎樣,我不管了?!?/p>

  于是,在違背吳花意志的情況下,王明、張強對其實施了輪奸行為。案發(fā)后,吳花回到李芳家把事情經(jīng)過告訴李芳父母,李芳父母給其300元,要求其不要報案遭拒。8月30日,乾縣人民檢察院以強奸罪向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人父母到場,均被拒絕,李芳父母回應:“我們家女兒多,也管不過來,你們愛咋判就咋判。”9月27日,乾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了此案,認定被告人王明、張強、李芳以暴力、脅迫強奸婦女構成強奸罪,應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最后陳述時被告人李芳天真地說:“我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我也已經(jīng)向被害人請求原諒了,是不是她原諒了以后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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